刘某诉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郭某怀孕。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放弃部分财产以换取刘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协议履行后,刘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已涵盖过错赔偿;以及郭某处于哺乳期,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是否有权在协议离婚后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刘某主张协议未明确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权,且郭某过错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郭某承认过错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郭某辩称协议中的补偿款已包含所有经济及精神赔偿,且刘某未在离婚登记时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补偿条款的解释规则。若协议未明确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仍可主张,但需证明协议未涵盖该部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协议自由与法定权利平衡的审慎态度,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各项权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