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感情渐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后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即该条款是否构成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于某主张该条款仅针对已知财产分割,未涵盖法定过错赔偿;朱某则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权利义务,于某无权再行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物证:朱某过错行为相关的视听资料及悔过书,证明其法定过错事实及协议签署时未披露该赔偿请求。朱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已终结双方所有争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同意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继续有效,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法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一般性财产分割协议而当然消灭,为处理类似协议解释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