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谢某,存款平分。离婚后,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且于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谢某主张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谢某认为于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未充分考虑哺乳期女方权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于某辩称该收益为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于某在哺乳期期间的医疗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和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特殊情节。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财产申报清单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离婚时于某是否处于哺乳期及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的考量。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纠正了原判决中因遗漏财产导致的公平性缺失,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