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该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江某某认为刘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刘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已赠与第三人,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刘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商铺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存款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刘某某提交了赠与协议及第三人证言,主张财产已合法转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财产变动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财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存在隐匿行为。双方同意将商铺折价补偿给江某某,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江某某商铺评估价值60%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