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曾于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后,博某某发现协议中遗漏了登记在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相应存款。博某某主张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依法分割。朱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理,拒绝分割。双方因遗漏财产认定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境外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原件、房产查档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房产价值及权属性质进行鉴定。被告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涵盖该遗漏财产及证据链完整性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博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存在离婚协议,若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涉外婚姻背景下,对境外取得的财产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