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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何某某所有。2023年,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经查,黄某某曾于2019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何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黄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何某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价值巨大。黄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但未能提供资金流向证明该商铺与婚前财产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混同情况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向黄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保护。同时,确立了以资金流向而非单纯登记时间认定财产性质的裁判标准,对类似隐匿财产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