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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鉴于彭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参与该继承事务,对财产状况不知情。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属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刘某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继承所得,但未能提供遗嘱明确指定归其个人所有的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继承权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并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刘某提交了继承人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双方围绕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先后关系及财产性质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彭某与刘某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二、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不能对抗离婚时客观上未被发现或未被处理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但离婚时未分割的继承财产,若无明确遗嘱指定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