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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执行阶段,曹某某以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该条款因受家庭暴力胁迫而无效,拒绝履行。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曹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处于精神受控状态。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法性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王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及协议原件;曹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报警记录,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证明力,组织双方就条款解释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阶段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的审查边界。在涉家暴背景下,法院需审慎平衡协议稳定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司法介入的适度原则,为类似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