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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冯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冯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孙某,冯某放弃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后孙某主张冯某未按约支付首期抚养费,诉至法院。冯某抗辩称协议中“每月15日前支付”条款存在歧义,且其曾通过视频通话向孙某母亲转账,孙某母亲未明确拒绝,视为接受。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孙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未收款,冯某提交视听资料(视频通话记录)及转账截图,主张已履行部分义务或双方达成变更合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支付期限的表述是否清晰,以及冯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能否证明双方对支付方式或金额达成新的口头变更协议。双方围绕证据形式的有效性展开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协议的严肃性。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变更协议内容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避免仅凭视听资料或单方行为引发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边界的厘清。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