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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邓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但未明确提及损害赔偿。2022年,黄某以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黄某主张该暴力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且离婚协议中未放弃该项权利。邓某辩称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彻底解决所有争议,且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暴力事实的存在,故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黄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试图证明家庭暴力事实。邓某则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潜在诉求。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或类似条款,且未保留特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通常视为当事人已自愿放弃后续索赔权利。这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评估潜在权益,避免事后反悔。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