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马某某抚养。2023年,孙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遂起诉要求分割。马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孙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仅因当时房价低迷未予分割,现主张该房产归其所有,但同意补偿孙某某部分折价款。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孙某某主张分割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子女教育基金。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二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在离婚时未被提及且确属遗漏财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完整性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或原告主动放弃诉求,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裁定准许撤诉,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庭矛盾的最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