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中国籍)与焦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焦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国的房产折价补偿给彭某。协议中关于“房产价值评估基准日”的表述存在歧义,彭某主张以离婚登记日为基准,焦某主张以协议签署日为基准,二者相差巨大。因协商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要求按较高价值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及价值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对一审认定的房产价值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境外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了不同基准日下的价值差异。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争议条款进行文义与目的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原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对于涉及境外财产的分割,法院尊重专业鉴定意见,同时注重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