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约定财产归蒋某某、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离婚后,何某某发现蒋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以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何某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且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受损。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判令蒋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衍生诉讼的审理法院(注:此处依要素设定为执行阶段关联的实体判决,故由中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双方私下沟通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合意及蒋某某转移财产的事实。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规避债务为由否定离婚效力。同时,法院在涉未成年子女权益及隐私保护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对主张损害赔偿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的请求不予支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