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彭某某需一次性支付冯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系对彭某某婚内重大过错的赔偿。协议签署后,彭某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以“协议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具体过错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冯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彭某某存在与他人同居之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剩余40万元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其与法定过错损害赔偿的衔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冯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及过错背景。被告彭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条款缺乏具体过错指向,请求驳回诉请。法院未开庭,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协议未详尽列举过错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公序良俗,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无过错方依据协议主张权利,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中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