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何某某长期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履行探视义务,且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周某某多次沟通无果,期间何某某曾试图强行带走孩子,引发肢体冲突,周某某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证实何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何某某履行探视权并补发拖欠抚养费,同时申请变更抚养权以保护子女安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何某某违约及暴力情节。何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核,确认何某某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二、何某某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探视义务,不得以暴力或干扰方式行使权利;三、驳回周某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但责令何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履行边界,强调行使探视权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对于存在家暴倾向的一方,法院在支持探视权的同时,通过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进行行为矫正,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