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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胡某某,车辆归谢某某。离婚后,胡某某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胡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谢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谢某某辩称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拒绝承认隐匿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谢某某大额资金异常流向。谢某某提交部分消费单据,但未能合理解释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强化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对维护离婚财产分割公平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