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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焦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焦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焦某以孩子年幼需哺乳为由,主张彭某应增加抚养费并享有更多探视权。彭某认为协议已明确抚养权归属及费用标准,焦某单方变更属违约。双方就协议中“抚养费包含所有教育医疗支出”及“探视权具体安排”条款产生解释争议。焦某提交孕期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彭某则提供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清晰无歧义。双方协商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协议效力并驳回焦某额外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彭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焦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视听资料及护理记录,主张原协议未充分考虑女方特殊生理时期及子女实际需求,请求变更抚养安排。彭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公平原则适用,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应遵循文义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即便存在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内容合法,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同时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