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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2023年,彭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隐匿并过户至其父母名下,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彭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刘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与彭某无关。经查,刘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同时主张因刘某隐匿财产及实施家暴,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婚姻期间转移资产及存在家暴事实。刘某未提交有效反证,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资金来源及过户时间的真实性,结合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认定该房产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彭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鉴于刘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实施家庭暴行的过错,彭某分得财产比例为60%,刘某为40%;四、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转移资产行为的惩戒。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