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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孙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被转移款项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或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孙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谢某在离婚前存在异常转账行为,主张该款项为隐匿的共同财产。谢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来源合法且属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及“隐匿财产”认定的严格标准。法院强调,若当事人无法充分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行为或款项确属共同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司法效率。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