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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陈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出租,租金收入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陈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隐瞒该遗漏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杨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租金已用于子女抚养,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权属及租金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商铺存在及租金流向。被告杨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商铺权属及租金性质,促使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遗漏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规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裁判与调解相结合的优势。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