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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高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高某,存款平分。2021年,陆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且隐匿一笔50万元的大额定期存款。陆某主张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重新分割并多分财产。高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如实申报,陆某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争议较大,陆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及录音证据,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证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作为原告提起再审申请,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高某隐匿财产及家暴事实。高某质证认为录音系偷录且内容不完整,银行流水仅显示部分交易,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及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财产行为时,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事后主张权利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