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2023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商铺的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信息,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离婚时蒋某处于哺乳期,精力有限,未能全面梳理财产,导致该商铺被遗漏。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蒋某的请求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被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蒋某在离婚期间处于哺乳期的相关医疗证明,试图证明蒋某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知晓财产状况。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蒋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被告彭某所有,被告彭某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不能当然排除未明确列出的重大资产。同时,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