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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李某发现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频繁向第三方账户转账、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大额夫妻共同存款。李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诚实信用及财产如实披露的隐含义务。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并要求杨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以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杨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存在异常大额转账行为;被告杨某虽辩称系正常生活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杨某承认转移资金的片段,结合银行交易记录,认定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由原告李某分得百分之七十,即三十五万元,被告杨某分得百分之三十,即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仍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相互印证,强化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