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某承担。离婚后,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沈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徐某某清偿。徐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且沈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拒绝承担。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装修合同证明款项用途,徐某某提交报警记录证明家暴事实。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沈某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装修发票,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徐某某提交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证明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资金流向及双方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也不当然免除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可在内部追偿时予以考量。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得到进一步厘清,对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平衡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