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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过户至其亲属名下,该商铺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无其他合理支出对应,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过户系正常商业交易,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资金流水及交易合同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陈某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商铺权属变更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陈某某在离婚前突击转移资产。陈某某仅提交部分商业合同复印件,主张交易真实性,但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账册。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转移行为的合理性,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曹某某关于分割涉案商铺的请求,判令该商铺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在认定恶意转移行为中的关键作用,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规避财产分割义务,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财产秩序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