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离婚后,冯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徐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离婚协议享有债权;冯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冯某某未履行的证明作为书证。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重点核实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履行的特殊性。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类似涉军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