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江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胡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胡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财产归属应受保护。江某某承认系为逃债而假离婚,但认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财产归胡某某所有符合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涉军人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视听资料,证明离婚系双方合意且无感情破裂事实;江某某提交债务清偿承诺书。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对话录音,结合债务形成时间与财产转移时间的高度重合,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胡某某与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存款应作为江某某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即使涉及军人婚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亦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