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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唯一住房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在此之前由直接抚养方居住使用”。离婚后,吴某某作为直接抚养方继续居住该房屋。2024年,冯某某以吴某某擅自将房屋出租牟利、损害子女利益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子女,并判令吴某某停止出租行为。吴某某辩称协议仅约定居住权,未明确所有权转移,且其出租所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未损害子女权益。双方对“归子女所有”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房屋出租合同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被告吴某某提交子女日常开销凭证及租金转账记录,证明出租行为未损害子女利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被告之子所有;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将涉案房屋出租的行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条款的法律性质,倾向于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财产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判启示在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时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同时需平衡直接抚养方的居住权益与子女财产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