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享有房屋居住权直至再婚或子女成年”。离婚后,陈某某主张沈某某已再婚,要求收回房屋;沈某某辩称其仅同居未登记结婚,且协议中“再婚”应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因沈某某处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陈某某,但沈某某主张依据协议继续居住以保障母婴生活稳定。双方对“再婚”及“子女成年”的具体时点及居住权性质产生分歧,沈某某诉请确认其居住权存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书面协议条款的解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主要围绕离婚协议书原件、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查询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等书证展开质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确认沈某某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驳回沈某某关于确认其未再婚的诉讼请求,责令其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同居关系未转化为法律婚姻,但在举证期间内维持其居住状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诚实信用原则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进行体系解释。对于“再婚”等不确定概念,法院倾向于作有利于弱势方的限缩解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