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吴某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吴某某独自承担,曾某某无需分担。2024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曾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吴某某追偿。吴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挥霍所致,且曾某某在吴某某孕期未尽扶养义务,故拒绝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特殊时期扶养义务的履行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作为书证,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债务及协议约定。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对外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同时指出若一方在对方孕期未尽法定扶养义务,可能影响法院对“公平分担”的认定。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具契约效力,但不得对抗法定义务,法院需综合考量特殊时期的保护原则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