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原告)与冯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房产,但冯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及登记。吴某认为冯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已生效,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并签署协议,但一方以特殊身份阻碍履行时,该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应予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物证/书证)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协议存在及未履行事实;被告冯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军人配偶同意离婚的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双方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并签署协议,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处理财产分割,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