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多处房产。为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孙某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赵某某无力偿债,李某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确认相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条款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债务凭证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被上诉人孙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结合双方无实际共同生活事实等书证,认定该协议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孙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三、涉案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对李某的债务;四、驳回孙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认定恶意串通条款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