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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博某系夫妻,博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董某抚养及财产分割,但博某拒绝配合办理登记离婚。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感情破裂。审理中查明,博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且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协议履行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曾达成合意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博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沟通记录,辩称感情未破裂且不同意离婚。双方围绕感情破裂标准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董某抚养,被告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同时,确立了离婚协议虽未登记但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及过错的重要证据,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