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后,王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遂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王某未履行协议是否构成违约。李某主张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故依据协议主张权利。王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过错事实,请求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未付款及婚姻过错事实。王某提交了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并质疑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行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强调当事人需对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过错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诉求不予支持,体现了契约精神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