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孙某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未列入离婚协议,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林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孙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待哺乳期结束后再行处理,故孙某现主张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哺乳期财产处理的约定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且离婚协议附件中明确列明了该房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与物证(房产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财产处理的约定效力,即便存在哺乳期等特殊情节,若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或知晓财产存在并作出安排,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同时,强调了书面证据在认定财产性质及协议履行中的关键作用,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如实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