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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陆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离婚后,于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工资收入转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某主张陆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财产,导致其权益受损。鉴于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且该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处理,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作出裁判。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工资收入证明,旨在证明该存款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记录,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支出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该财产性质及遗漏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支持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某向原告于某支付涉案银行存款的一半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协议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证据,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警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