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经协议离婚,约定黄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黄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过户,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审理中查明,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郭某身心受损。郭某主张因黄某家暴违约,其有权中止履行协助义务并追究违约责任。法院需厘清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家暴过错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家暴情节是否构成对协议履行抗辩的正当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作为核心证据,并申请对黄某收入状况进行鉴定以核实履行能力。黄某辩称家暴系双方矛盾激化所致,且已部分支付抚养费,拒绝配合过户。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一方主张因对方家暴而中止履行财产或抚养义务的抗辩,需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家暴虽为法定过错,但不必然导致离婚协议中无过错方免除履行义务,除非协议明确约定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裁判强调了契约严守原则与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