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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因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清偿责任,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王某承担,房产归刘某所有,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然而,离婚后王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诉讼期间查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涉债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王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离婚系双方自愿,债务承担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规避债务,且王某存在家暴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以躲避债权人”的沟通内容,结合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紧密关联性,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王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针对原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部分,双方同意重新协商分割方案,刘某自愿放弃部分房产份额以换取王某配合处理债务纠纷;三、鉴于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王某需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签字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证据,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同时,调解结案兼顾了法理与人情,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与债务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