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赵某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然而,邓某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期间,赵某某发现邓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并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因邓某某严重违约且存在家暴过错,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邓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邓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房产增值部分未分割,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家暴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以证明邓某某违约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邓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家暴事实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赵某某与邓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三、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赵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四、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五、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家事案件中的适用标准,提高了司法效率,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