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陆某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离婚后,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次性支付”的条款存在歧义。高某某主张陆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且该过错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释协议条款并追加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高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以证明离婚协议中某关键条款系陆某某在受胁迫状态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陆某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解释,认定陆某某需支付部分赔偿金;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应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同时,确立了在协议离婚后,若发现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且协议约定不明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害赔偿进行部分支持的裁判思路,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