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由徐某暂住至孩子成年。后因徐某再婚,刘某主张徐某无权继续居住,要求腾退房屋并重新分割财产。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居住权基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便利,拒绝搬离。双方就协议中“暂住”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刘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房屋评估价值及徐某再婚后的经济状况;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曾口头承诺其可长期居住。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中居住权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图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2. 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涉案房屋,配合办理产权过户至子女名下的手续;3. 刘某一次性补偿徐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其暂住期间房屋维护及装修的补偿;4. 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与居住安排条款的解释规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协议稳定性,但同时也平衡了原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居住稳定,又实现了财产关系的清晰化,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