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沈某承担,资产归彭某。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某履行判决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彭某追偿。彭某辩称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债务性质需重新认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内部债务分担协议对已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该协议是否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沈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系为逃债而虚构债务承担条款。彭某质证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转移痕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沈某部分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沈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在彭某与沈某内部有效,但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三、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彭某应向沈某返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的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离婚协议在夫妻内部有效,但若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对外无效。已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有权依据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但需扣除其应承担的合理份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