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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名下车辆归被告。然而,协议签署后,被告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擅自将车辆出售,导致协议核心条款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居住海外,涉及涉外送达与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外离婚协议的履行及不动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电子送达及公证认证程序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与证据交换。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交易记录。被告虽未出庭,但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口头同意延期过户,但该证言因缺乏书面佐证且与协议内容冲突,未被法院采信。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邓某办理上海市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三、原告邓某补偿被告董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四、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及履行标准,确立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据书面证据与公证材料认定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为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典型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