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彭某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彭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蒋某主张,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离婚后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子女权益。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支付拖欠费用并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彭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且对家暴指控不予认可,认为房产过户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家庭暴力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彭某违约及家暴事实。彭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主张履行能力受限。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家暴情节对离婚协议公平性的影响,以及彭某未按约履行义务的事实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并限期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彭某的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结合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对弱势方权益予以倾斜保护。同时,确立了在再审程序中,对于有充分视听证据证明的违约及过错行为,应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