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高某某所有。2023年,高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高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张某某存在隐藏财产的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张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高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确认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某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存款支付商铺首付。张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其婚前个人积蓄。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资金流向的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张某某同意将商铺所有权的一半份额过户给高某某;3. 鉴于张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某某额外向高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过错损害赔偿;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在证明财产来源与性质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过错方隐藏财产行为的惩戒导向,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