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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邓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及对应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邓某主张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时处理,要求依法分割。彭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且离婚时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达成一揽子协议,不存在遗漏。双方因该房产及公积金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电子版),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查档记录及公积金明细;被告彭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及当时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已赠与子女。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因与被告彭某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享有处分权。即便存在财产遗漏争议,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可依法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裁定形式终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