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需待其完成境外资产清算后支付高某某补偿款。因张某某长期滞留海外,高某某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境外资产清算”的具体范围及支付期限产生分歧。高某某主张该条款已成就,要求立即支付;张某某则辩称清算尚未结束,且涉及跨境税务问题,履行条件未满足。该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标准,涉及涉外因素导致的证据认定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境外银行流水的电子数据截图及公证认证文件,证明其已具备收款条件。张某某提交了境外税务申报记录及律师函,主张履行期限未届至。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涉外证据的关联性,并尝试促成双方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款支付的条款有效,张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高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剩余款项待其完成境外资产清算后另行协商支付。双方放弃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跨境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涉涉外家事纠纷的执行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双重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