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冯某某抚养,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冯某某以董某某未按约定支付高额教育费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费用。董某某抗辩称协议中“教育费”仅指公立学校基础学费,不含课外辅导。双方对条款理解分歧巨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心理健康评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课外班缴费凭证,主张被告违约;被告董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已履行基础义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子女心理状况鉴定意见,作为判断抚养环境是否适宜的关键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情况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习惯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裁判启示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基础抚养费与额外教育支出,避免随意扩大解释,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