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朱某怀孕。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林某支付朱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补偿其在孕期及哺乳期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及林某此前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协议签订后,林某仅支付2万元,余款8万元经多次催告未果。朱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林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且在朱某孕期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林某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赔偿款的义务。林某辩称该款项性质不明,且朱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过错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朱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辩论,朱某提交了完整的协议原件及部分履行凭证,林某未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在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仍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体现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