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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蒋某所负的大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董某承担,房产归董某所有,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蒋某债权人起诉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蒋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分配,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董某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家庭财产析产与债务清偿的复杂交织,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虚假离婚逃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及实际共同生活事实。董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存在规避执行嫌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中,离婚协议内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法院通过实质审查离婚真实性,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